来源:http://wjw.xizang.gov.cn/xwzx/gwydt/201908/t20190808_92683.html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(卫生计生委):
为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“互联网+医疗健康”发展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8〕26 号),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数据标准体系,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疾病分类管理, 我委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中国合作中心、中华医学会及有关医疗机构专家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《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(ICD-11)》进行了编译, 形成了《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(ICD-11)中文版》(以下简称 ICD-11 中文版)(可以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“医政医管”栏目下载)。
现印发你们,并提出以下要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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充分认识统一疾病分类与代码的重要意义
疾病分类与代码、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、病案首页、医学名词术语等是推进医疗服务规范化、标准化管理的重要基础。
近年来,我委大力加强医疗机构病案管理,先后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在病案书写中统一使用 ICD-9、ICD-10。
推广使用世界卫生组织最新修订公布并经我委组织编译的 ICD-11 中文版,对于提高医疗服务标准化水平和医疗管理效率,促进诊疗信息有效互联互通具有积极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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积极推进 ICD-11 中文版全面使用
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做好培训,结合新版疾病分类与代码特点,修订完善病案首页填写等相关管理制度, 更新电子病历系统,做好 ICD-11 中文版和原有疾病分类与代码之间的衔接。
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,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全面使用 ICD-11 中文版进行疾病分类和编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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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大 ICD-11 中文版应用管理和监督指导力度
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宣传贯彻和监督指导力度,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相关工作。
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,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医疗机构绩效考核、质量控制与评价等工作时, 均应当采用 ICD-11 中文版进行医疗数据统计分析。
工作中如有问题及建议,请与我委医政医管局联系。
联系人:医政医管局 张丁丁、张萌
联系电话:010-68791976、010-68792196
传真:010-68792206
国家卫生健康委
2018 年 12 月 14 日
(信息公开形式:主动公开)